中国税务总局再次说明境外所得纳税并非“新政策”:日本房产租金和转让所得应先确认税收居民身份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8月21日刊文重申,中国税收居民依法就境外所得履行纳税义务并非新政策,也并非只针对香港产品。持有日本房地产的投资者应分别判断本人是否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租金及转让所得的性质,以及日本已纳所得税能否在中国办理境外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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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8月21日刊文重申,中国税收居民依法就境外所得履行纳税义务并非新政策,也并非只针对香港产品。持有日本房地产的投资者应分别判断本人是否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租金及转让所得的性质,以及日本已纳所得税能否在中国办理境外税额抵免。
新加坡税务局IRAS于8月11日发布落实修订版CRS的修订法规和第五版e-Tax Guide。新要求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新加坡预计2028年开始按修订CRS交换信息。使用新加坡账户持有日本房地产投资资金的中国投资者,应特别核对银行记录中的税收居民身份和TIN资料。
日本国土交通省在2027年度税制改革建议中提出,将住宅所有权保存、转移及抵押权设定登记的注册许可税优惠延长至2029年3月31日,并拟把住房面积要求由50㎡以上放宽至40㎡以上。目前仍属于政策建议,尚不能按已生效法律计算购房成本。
日本国土交通省在2027年度税制改革建议中提出,将不动产转让合同等的印花税优惠延长三年至2030年3月31日。现行特例按合同金额给予不同程度减轻。中国投资者还应区分纸质合同和电子签约的法律及税务处理,不能把此次政策建议视为已经确定的未来税率。
日本国土交通省建议把继承被继承人居住房屋后符合条件出售时的最高3000万日元转让所得特别扣除延长四年至2031年底,并扩大建筑年份及部分民事信托相关适用范围。中国居住继承人还需分别处理日本转让所得税、中国境外所得申报及境外税额抵免。
日本国税厅于2026年8月更新了向非居民或外国法人支付日本房地产转让价款时使用的法定支付调书书面格式。对中国卖方而言,支付调书、买方可能承担的10.21%源泉扣缴以及卖方最终通过申报计算的日本税额属于不同制度,不能把10.21%直接称为房地产出售的最终税率。
日本国税厅于2026年8月更新了向非居民等支付日本房地产租金时使用的法定支付调书书面格式。中国境外房东收取日本租金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能涉及20.42%源泉扣缴,但该比例不是最终租赁所得税率。房东、管理公司和承租人应统一管理租金、扣缴及年度申报资料。
日本国税厅于2026年8月3日修订了境外财产调书及财产债务调书相关解释通达,并更新2026年8月版制度说明和FAQ。此次修订主要与国税系统更新有关,但对已成为日本税务居民、同时在中国大陆、香港或新加坡持有金融资产的中国投资者而言,应注意CRS自动交换与日本国内财产申报是不同制度。
日本国税厅于2026年8月27日公布了对6月25日继承税基本通达等修订的说明资料。本次修订主要与公益信托相关法律实施等有关,并非全面改变外国人持有日本房地产的继承税规则。但中国投资者长期持有日本房地产时,应把继承和赠与纳入投资规划,并根据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住所及财产所在地判断日本课税范围,而不能仅依据国籍。
日本国税厅e-Tax于2026年8月28日更新了适配新国税系统的CRS申报技术规格,相关内容预计自9月24日起受理。这并非新增税种,但说明日本正在持续升级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技术基础。对在日本、中国大陆、香港或新加坡持有金融账户及日本房地产的中国投资者而言,应继续以实际税收居民身份而非账户所在地判断申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