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截至2026年9月5日,香港正在推进《2026年税务(修订)(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及经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条例草案》(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and Amended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Bill 2026)。香港税务局(IRD)最新页面仍明确将其列为“Bill”,并提示有关内容仍须接受立法会审议。因此,现阶段不能把CARF及修订版CRS的拟议内容表述为已经最终生效的香港法律。条例草案于2026年5月22日刊宪,6月3日在立法会进行首读;若获得通过,CARF相关修订拟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版CRS相关修订拟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

【最新进展:条例草案仍处于立法程序】

立法会资料显示,条例草案在6月23日进入Bills Committee审议,并于7月17日继续召开法案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逐条审议,同时讨论政府拟提出的修正内容。截至9月5日,立法会法案资料仍未显示恢复二读、三读、通过日期或条例刊宪日期。这一点需要对原文进行进一步明确:2027年和2028年是以条例草案最终获得通过为前提的计划实施时间,而不是已经确定生效的法律事实。

香港推进此次改革的制度背景,是OECD于2023年发布CARF,并同步修改CRS国际标准,以应对数字资产快速发展后传统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制度可能出现的覆盖缺口。香港政府表示,为支持国际税务透明度及打击跨境逃税,计划在国内立法于2026年完成的前提下,于2028年进行首次CARF加密资产税务资料自动交换。

【CARF与CRS的分工】

CARF主要针对Relevant Crypto-Assets及相关交易。符合香港连接规则的Reporting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s(RCASP),包括符合条件的加密资产交易所、经纪商、交易商及部分ATM运营商等,将承担登记、客户尽职调查和资料申报义务。香港连接规则并不限于“香港公司”,还可能涉及香港税收居民、依香港法律成立或管理的实体,以及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等情况。

CARF下的Relevant Crypto-Assets原则上涵盖利用加密技术保护的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可以数字化持有或转移的价值权利,NFT也可能根据具体性质进入范围。但央行数字货币(CBDC)、Specified Electronic Money Products以及不能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的特定加密资产存在排除。因此,“所有数字资产都会按照CARF报告”的说法并不准确。

对于进入CARF范围的交易,拟申报的信息不仅涉及客户姓名、地址、税收居民地、TIN、出生日期等身份资料,还包括不同加密资产的法币兑换、币币兑换、转移等交易的总金额、数量及交易次数等信息。香港政府计划自2027年开始要求符合条件的RCASP履行有关义务,并于2028年进行首次国际交换。

【修订版CRS拟自2028年扩围】

与CARF不同,CRS仍然以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为核心。条例草案拟将OECD修订后的CRS纳入香港法律,使传统CRS能够覆盖新的数字金融产品。拟增加的范围包括CBDC、Specified Electronic Money Products、参考Relevant Crypto-Assets的衍生金融工具,以及投资Relevant Crypto-Assets的部分Investment Entities。

同时,报告内容也将增加。例如金融机构可能需要进一步报告账户属于新账户还是既有账户、账户类别、是否为联名账户及联名人数,以及Controlling Person或股权持有人以何种身份构成控制人等资料。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也将进一步依赖有效的税收居民自我证明。

不过,CARF与CRS并非简单重复。对于已经按照CARF报告的特定加密资产交易,修订制度设计中包含避免同一信息被CARF和CRS重复报告的机制。这也是OECD同时改革两个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投资者的实际影响】

对中国投资者而言,最重要的原则是:CARF和CRS关注的是税收居民身份及相关报告条件,而不是单纯按照国籍判断。持有中国护照,不等于在任何年度都必然只属于中国税收居民;在香港开立银行账户、成立公司或持有数字资产,也不会因此自动成为香港税收居民。具体税收居民身份必须依据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法、实际居住和其他事实判断。

因此,同时在中国内地、香港、新加坡、日本持有账户、公司、数字资产和房地产的投资者,应确保向银行、交易所等机构提交的税收居民地、TIN、地址、实体分类及Controlling Person资料与实际情况相符。通过香港公司或信托持有资产,也不能简单理解为自然人信息必然不会进入CRS或CARF报告体系。

同时必须强调,CRS和CARF本身属于信息申报及自动交换制度,并不是“海外资产税”。金融机构或RCASP报告某项资产或交易,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自动按照某一固定比例征税。实际是否产生纳税义务以及最终税额,需要依据相关税务管辖区的国内法、所得性质及适用税收协定分别判断。

【对日本房地产实务的影响】

这一改革对使用香港作为日本房地产投资资金平台的中国投资者具有现实意义。例如,投资者在香港出售加密资产并兑换为法币,再通过香港银行汇款购买东京房地产;或者出售日本房地产后将资金汇回香港,再投资数字资产。未来同一资金链可能同时涉及香港CARF资料、银行CRS资料、AML/KYC资金来源审查以及日本房地产交易和税务资料。

因此,日本房地产公司处理此类交易时,应保存并核对买方身份、汇款账户、实际资金提供者、加密资产交易记录、法币兑换记录、香港银行流水及最终汇入日本的资金记录。尤其是数亿日元级别的房地产交易,仅能证明“资金从香港银行汇出”并不一定足以完整说明资金来源。

日本税务也必须与CARF、CRS分开理解。非居民取得日本房地产租金或转让日本房地产,在符合日本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可能发生源泉扣缴,但源泉扣缴率并不是最终税率。最终税负还需要结合所得性质、必要费用、取得成本、持有期间、申报结算以及适用的税收协定等进行判断。

【注意:不要与另一项已通过的香港CRS改革混淆】

香港2026年实际上存在两项容易混淆的AEOI改革。本文讨论的CARF及修订版CRS条例草案,截至9月5日仍处于立法程序;另一方面,《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rdinance 2026》已经于6月26日刊宪,并确定于2027年1月1日实施,主要强化现有CRS金融机构的登记、记录保存和处罚机制。前者尚属Bill,后者已经成为Ordinance,法律状态必须严格区分。

因此,对利用香港进行日本房地产和跨境资产管理的中国投资者而言,现阶段真正需要做的不是把“2028年修订CRS”当成已经实施的税制,而是提前整理税收居民身份、TIN、银行账户、公司及信托控制关系、数字资产交易和日本房地产资金流,使未来CARF、修订CRS以及现有AML/KYC制度下的资料能够相互解释。

一次信息:香港税务局IRD《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and Amended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Bill 2026》及CARF官方说明;香港立法会条例草案及Bills Committee资料。截至2026年9月5日,官方资料仍显示该条例草案处于立法会审议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