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对于使用香港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基金或其他投资载体的中国投资者,香港CRS行政管理将从2027年起进一步加强。香港税务局确认,2026年6月26日刊宪的《2026年税务(修订)(自动交换资料)条例》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此次改革并不是香港第一次实施CRS,而是强化现有CRS框架下金融机构注册、记录保存及违规处罚。

本次制度变化

香港目前已经按照CRS要求,由申报金融机构识别特定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并向香港税务局申报相关资料。本次修例重点在于提高制度执行的完整性和可监管性。

根据香港税务局说明,自2027年1月1日起,香港所有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即申报金融机构RFI,原则上均须在AEOI Portal注册,即使没有任何需要申报的账户资料,也不能仅因为“零申报”而不注册。现有但仍未注册的RFI,应在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注册。

对于信托、子基金等特定安排,香港税务局同时列出例外。例如相关信托或子基金已经在受托人或伞形基金等另一RFI账户下登记,并由后者完成包括零申报在内的CRS申报时,可能无需单独再次注册。

记录保存期限加强至6年

新条例还强化金融机构的记录保存要求。RFI应在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Return申报到期日之后保存充分记录6年。即使该机构后来不再属于RFI,或已经解散,相关记录保存责任仍可能持续。对于已经解散的机构,原董事、受托人或实际负责管理的人可能需要确保相关记录保存至法定期限结束。

处罚机制更加严格

新制度增加了对无合理理由未注册、提供错误或不完整资料等行为的处罚。对于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部分违规行为,还可能根据涉及金融账户的数量计算处罚。香港同时引入行政处罚机制,在特定情况下可作为刑事检控以外的处理方式。

这些义务主要由金融机构承担,并不意味着普通账户持有人需要自行向AEOI Portal注册。但是,金融机构面临更明确的责任后,对客户税收居民身份、自我证明和TIN资料进行核实的力度可能提高。

中国投资者最需要理解的问题

持有香港银行账户并不等于本人是香港税收居民。CRS关注的是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地,而不是银行账户在哪个城市开立。长期在中国大陆生活并符合中国税收居民条件的人,即使把资金放在香港银行,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也不会仅因账户所在地改变。

同样,如果一名中国籍人士实际长期居住日本并符合日本税收居民条件,则应根据真实居住状况向金融机构进行自我证明。国籍、银行所在地、资产所在地和税收居民地是四个需要分别判断的概念。

与日本房地产投资的关系

中国投资者从香港账户向日本支付购房款,或者把日本房地产租金、出售款汇入香港,不会因为资金经过香港而改变日本房地产所得的来源地。日本境内房地产的租赁和出售仍应首先按照日本税法处理;投资者如果同时属于中国税收居民,还可能需要在中国申报境外所得。

日本税法上的非居民取得日本房地产租金时,原则上可能涉及20.42%的源泉扣缴;出售日本土地及建筑物等时,某些情况下可能涉及10.21%的成交对价源泉扣缴。上述比例均为源泉扣缴率,不是最终所得税率。把出售或租金收入打入香港账户,不会当然消除这些日本税务义务。

CRS不等于征税

CRS本质上是金融账户信息收集与自动交换制度,并不是直接征收所得税的法律。信息被交换不代表自动产生一项新税;实际税负仍根据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国内税法、税收居民身份和所得性质确定。反过来,即使某项账户信息没有通过CRS交换,也不能因此推导出相关境外所得无需申报。

实务注意事项

  • 定期检查向香港金融机构提交的税收居民信息是否与现实一致。
  • 地址、税收居民地或TIN变化时及时更新金融机构资料。
  • 保存日本房地产租金、出售、源泉扣缴、最终报税和银行汇款记录。
  • 核对中国、日本纳税申报与香港银行自我证明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矛盾。

今后需要确认的事项

2027年正式实施前,应继续关注香港银行和证券机构是否要求现有客户重新提交自我证明,以及香港未来如何衔接修订版CRS和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

一手资料与确认日期

2026年9月9日确认香港税务局《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rdinance 2026》官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