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香港将从2027年1月1日起加强共同申报准则(CRS)的行政管理。根据香港税务局公布的信息,2026年6月26日刊宪的自动交换信息修订条例,主要涉及申报金融机构注册、记录保存及违规处罚。此次变化针对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并不意味着香港或日本对所有中国投资者新增统一所得税,也不意味着账户中的全部资金都属于应税收入。

主要修订内容

按照新规定,香港申报金融机构原则上必须在自动交换信息门户完成注册,即使没有需要申报的金融账户资料,也可能需要履行注册义务。尚未注册的现有申报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在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注册。对于自2027年1月1日起成为申报金融机构的机构,原则上应在首次成为申报金融机构的日历年度结束后的次年1月31日前注册。

部分信托、受托人、伞形基金和子基金等结构,如果符合由另一申报金融机构统一注册及报告的条件,可能无需分别注册。因此,不能因为某个投资者在香港成立了公司,就直接认定该公司必然属于需要注册的申报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实体的实际业务及CRS分类规则进行判断。

六年资料保存要求

修订条例要求申报金融机构在金融账户信息申报表规定提交期限之后保存充分记录六年。即使机构不再属于申报金融机构,或者已经解散,相关保存义务仍可能持续。在部分解散情形下,解散前的董事、受托人或负责管理的人员,需要确保有关记录在规定期间内得到保存。

条例同时加强了对无合理理由未注册、提交错误或不完整资料、未履行尽职调查等行为的制裁。部分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涉及的金融账户数量有关,并引入行政罚款机制,作为特定情况下刑事检控以外的处理方式。需要注意,这些规定主要约束相关申报金融机构,不能直接理解为所有普通账户持有人都承担相同的机构处罚责任。

对中国投资者的影响

通过香港银行账户管理日本房地产投资资金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特别重视开户时提交的税务居民身份、居住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及实际控制人信息。中国国籍、香港银行账户所在地、日本房地产所在地属于不同的法律事实,不能互相替代。

例如,一名中国籍投资者长期在日本生活并经营业务,可能根据日本国内法成为日本税务居民。另一名长期居住中国内地、仅在香港开立银行账户的投资者,则需要依据中国有关税务居民规定进行判断。即使两人都使用香港银行,也不意味着其CRS申报信息必然相同。

与日本房地产投资的关系

购买日本房地产时,投资者应保存香港账户向日本汇款的凭证、资金来源文件及购房合同。持有期间,如果日本房地产租金先汇入日本管理公司账户,再转入香港账户,收入来源地不会仅因收款账户变化而自动改变。

出售日本房地产时,应整理原始购买价格、取得费用、出售费用、源泉扣缴凭证及最终纳税资料。中国税务居民如需要在中国申报日本房地产所得,符合条件的日本已缴所得税可能申请外国税额抵免,但抵免范围和限额必须根据适用规定计算,不能将两国名义税率直接相加。

香港公司及投资架构

使用香港公司、投资基金或信托持有日本资产的投资者,还应核实实体是否属于申报金融机构、主动或被动非金融实体,以及是否需要识别控制人。不同实体分类可能导致不同的信息收集和报告义务。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的转账,也应明确属于借款、出资、分红还是其他性质的资金往来。

后续应关注的事项

投资者应关注香港金融机构发出的税务居民身份更新通知,及时更正不准确的信息,并持续保存跨境交易记录。对于复杂的香港法人和信托结构,应根据实际事实核实其分类与报告义务。

官方来源

香港税务局《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rdinance 2026》。刊宪日期:2026年6月26日。生效日期:2027年1月1日。核查日期:202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