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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税厅8月3日修订境外财产调书及财产债务调书解释通达,在日中国投资者应重新核对海外资产申报

日本国税厅于2026年8月3日修订了境外财产调书及财产债务调书相关解释通达,并更新2026年8月版制度说明和FAQ。此次修订主要与国税系统更新有关,但对已成为日本税务居民、同时在中国大陆、香港或新加坡持有金融资产的中国投资者而言,应注意CRS自动交换与日本国内财产申报是不同制度。

税務居住者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不能只看国籍,投资日本房地产前应确认住所及183天规则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属于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原则上应就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得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因此不能简单认为“中国国籍就一定是中国税收居民”“有香港账户就是香港税收居民”或“持有日本房地产就是日本税收居民”。已经移居日本的中国籍投资者,以及长期往返中日两国的投资者,应分别判断日本的居民、非居民身份和中国的居民个人身份,必要时还应结合中日税收协定进行分析。

税務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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