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截至2026年9月5日,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中国个人所得税意义上的“居民个人”并不是按照国籍单独确定。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者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属于居民个人,原则上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相反,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属于非居民个人,原则上仅就中国境内所得纳税。

因此,“持中国护照就一定是中国税收居民”“移居日本后就自动成为中国非居民”“拥有香港银行账户就是香港税收居民”“购买日本房地产就成为日本税收居民”等判断均不成立。税收居民身份必须按照各司法管辖区的税法分别判断,必要时还要通过税收协定解决双重居民问题。

【首先判断‘住所’,不能只看183天】

中国规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有住所”与“183天”属于两个不同判断路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也就是说,“住所”不是单纯指名下拥有一套住宅,也不是只看户籍所在地,而是一个结合家庭关系、经济利益和习惯性居住状态判断的税法概念。

因此,如果一个中国籍投资者一年在中国实际停留不足183天,也不能仅凭这一数字直接认定其为中国非居民。如果根据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事实仍被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居民个人身份仍可能成立。反过来,一个外国人在中国购买住宅,也不会仅因为拥有中国房地产就当然成为中国税收居民。

【183天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

对于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183天才成为核心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原则上属于居民个人;不满183天,则属于非居民个人。

居住天数也有专门计算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中仍显示有效: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当天满24小时的,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的当天不计入。因此,跨境频繁往返的投资者不能简单用出入境次数估算183天,应按照实际停留记录逐日计算。

【还要注意无住所个人的“六年规则”】

183天也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立即对全部境外所得承担相同的中国税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及2019年第34号公告对无住所个人规定了特殊规则。

无住所个人在中国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在符合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可以免缴中国个人所得税。如果某一个满183天的年度存在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况,连续年限可以重新起算。

因此,“一年达到183天=从当天开始所有海外资产收益全部无条件在中国征税”的说法并不严谨。需要进一步确认是否属于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此前六年的居住记录、是否存在单次离境超过30天以及境外所得由谁支付等事实。

【移居日本后还要独立判断日本税务身份】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与日本税收居民身份是两个不同问题。中国投资者移居东京、大阪等地后,不能直接把中国的183天规则套用到日本。

日本所得税法对居住者、非居民有自己的判断标准。因此,一个中国籍人士可能按照日本国内法成为日本居民,同时按照中国国内法也存在被认定为居民个人的可能。出现这种“双重居民”情况时,应进一步分析《中日税收协定》。

中日税收协定第4条规定,如果个人按照两国国内法同时构成双方居民,应依次考虑永久性住所、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以及国籍;仍无法确定时,则通过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可见,即使在税收协定层面,国籍也不是第一判断标准。

【对中国投资者的影响】

税收居民身份是中国投资者购买日本房地产前必须确认的基础问题,因为它会进一步影响日本租金、房地产出售收益等是否需要在中国进行境外所得申报,以及外国税收抵免如何处理。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将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列入应税所得类别,并对居民个人确立境内、境外所得纳税的基本原则。 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居民持有日本房地产就对全部收入统一征收20%”,更不能把日本的源泉扣缴率与中国最终税率直接相加。日本税额、中国应纳税额以及外国税收抵免必须分别计算。

同时,通过香港、新加坡银行账户支付日本购房款或收取日本租金,并不会单独改变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银行账户所在地、房地产所在地、公司注册地和个人税收居民地是不同法律概念。

【对日本房地产实务的影响】

日本房地产公司服务跨境投资者时,不宜仅根据护照国籍填写“税收居民国”。对于已经移居日本、长期往返中日两国、家庭仍在中国而本人在日本经营企业,或者同时在香港、新加坡拥有公司和账户的投资者,应进一步确认中国住所情况、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各年度中国实际居住天数、日本的生活基础以及可能适用的税收协定。

这些信息还会影响后续银行KYC、CRS自我证明、租金税务、出售房地产时的税务处理及境外所得申报。税务居民身份发生变化时,也应及时检查银行和金融机构留存的税收居民信息是否需要更新。

【注意点】

判断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正确顺序,应首先确认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习惯性居住”;如果属于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再判断一个纳税年度是否达到183天,并进一步检查六年规则和单次离境超过30天等特殊规定。若同时可能成为日本税收居民,则继续按照中日税收协定处理双重居民问题。

最需要避免的,是把“国籍”“183天”“拥有海外银行账户”“持有日本房地产”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单独当作最终结论。

一次信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中日税收协定第四条“居民”。截至2026年9月5日,上述居民个人、183天及无住所个人六年规则仍为现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