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7月24日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公告明确指出,相关“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各类财产。因此,中国高净值个人如果计划把日本房地产或其他日本投资资产装入香港、新加坡等境外信托,不能仅把这一行为理解成资产管理意义上的名义变更。
什么属于公告中的离岸信托
公告所称离岸信托,包括依据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以及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其他境外法律安排。但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属于公告所定义的类似信托功能法律安排。具体结构是否属于公告范围,应根据法律关系和实际功能判断。
把资产装入信托本身也可能产生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告,中国居民个人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以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即使投资者主观上认为自己只是把资产转入为家庭设立的境外信托,并没有向第三方出售,也不能因此当然认为中国个人所得税上不存在财产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的征管规定进一步明确,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装入时的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离岸信托上一年度产生的有关收益,也规定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照相应所得项目申报。
直接把日本房地产装入信托
此次公告明确把不动产列入“财产”范围。因此,中国居民个人如果计划把东京、大阪等地持有的日本房地产转入境外信托,应事先判断中国侧是否在装入时确认财产转让所得。不过,日本方面的税务处理不能仅依据中国公告推导。信托设立方式、房地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受托人所在地、受益权设计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日本所得税、房地产取得税、登记许可税以及赠与、继承等不同税务问题。
把持有日本房地产的公司股份装入信托
另一种常见结构是房地产本身继续由日本公司或境外公司持有,而个人把该公司的股份装入家族信托。公告的财产范围并不限于不动产,因此将股份或其他权益性资产装入离岸信托,同样需要分析中国个人所得税后果。通过公司持有日本房地产并不意味着把公司股份装入信托就自动脱离中国个人所得税规则。
香港或新加坡信托并不等于中国免税
信托采用香港法或新加坡法、受托人为香港或新加坡机构、资金保存在当地银行,并不会因此自动改变委托人的中国税务居民身份。税务居民身份与信托所在地、银行账户所在地属于不同概念。中国居民个人设立的是依据境外法律成立的离岸信托,恰恰属于此次公告重点规范的跨境结构之一。
日本已缴税与中国外国税额抵免
如果日本房地产产生租金、出售所得等,并在日本实际缴纳符合条件的所得税,同时本人又需要在中国就相关境外所得申报,则应进一步判断外国税额抵免。但需要特别注意,中国因“装入离岸信托”确认的所得,与日本因房地产出售、租赁或其他法律行为产生的所得是否属于同一性质、同一纳税事项,需要具体分析。并不是在日本支付的所有税种都可以直接作为中国个人所得税外国税额抵免。
实务上应提前准备的资料
- 确认委托人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
- 取得信托装入日资产市场价值的可靠依据。
- 保存日本房地产原始购入成本和合理费用资料。
- 日本房地产直接转入信托时,同时确认日本登记和税务后果。
- 如装入的是公司股份,也应进行估值并分析个人所得税影响。
- 区分日本源泉扣缴、最终所得税以及中国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今后的重要性
离岸信托经常用于家族财富管理、继承安排和跨境资产传承。此次中国规则明确以后,对中国居民个人而言,不能再简单以“资产已经放进境外信托”为理由假定个人所得税义务与本人彻底分离。涉及日本房地产的信托结构,尤其需要同时分析中国和日本两套税制。
一次信息及确认日期
2026年9月4日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