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香港税务局公布的《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rdinance 2026》已于2026年6月26日刊宪,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强化香港现有共同汇报标准CRS的行政管理和执行机制。其中一项重要调整,是要求香港所有申报金融机构无论实际是否存在需要向税务局申报的账户资料,都必须在AEOI Portal完成登记。对于利用香港银行账户、香港公司或香港资产管理结构投资日本房地产的中国投资者而言,需要重新检查CRS税收居民自我证明及账户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此次并不是香港第一次实行CRS
香港已经实施金融账户自动交换资料制度多年,因此2026年修订条例并不是重新创设CRS,而是在原有基础上强化金融机构注册、申报和合规管理。按照香港税务局公布的资料,新的制度要求所有申报金融机构登记,即使某一年度并没有需要报告的金融账户信息,也不能因为“零申报”而完全脱离AEOI Portal管理。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端对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税务编号、实体性质及控制人信息的管理会进一步规范。对于跨中国内地、香港、日本、新加坡进行资金和资产配置的投资者,过去提交给银行的税收居民自我证明如果已经与现实情况不一致,应主动确认是否需要更新。
香港账户不等于香港税收居民
CRS最容易产生的误解之一,是把银行账户所在地与个人税收居民身份混为一谈。一个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在香港银行拥有账户,并不会仅因开户而成为香港税收居民。同样,把日本房租或日本房地产出售款汇到香港账户,也不会仅凭收款地点就改变所得的税务属性。判断中国是否需要申报境外所得,仍应首先确认本人在中国税法下的居民身份以及所得性质。
通过香港公司投资日本房地产时
部分中国投资者并非以个人名义直接购买日本房地产,而是利用香港公司向日本法人、房地产SPV或项目公司投资。在CRS框架下,不仅个人账户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实体账户还涉及企业的CRS分类。在某些被归类为被动非金融实体的结构中,控制人的税收居民信息也可能成为识别重点。因此,“用香港公司持有”并不代表最终自然人的税收居民信息从国际信息交换体系中消失。
CRS本身不是房地产税
CRS是一套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并不是一种独立税种。日本房地产是否在日本缴纳所得税,需要按照日本对国内源泉所得的规则判断;中国居民个人是否就日本房地产收入在中国申报,则需要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及境外所得规则判断。CRS的作用在于帮助参与司法管辖区之间交换金融账户资料,提高税务机关识别跨境资产和所得的能力,而不是直接决定房地产适用税率。
日本房地产投资中的典型资金路径
例如,一名中国税收居民从香港银行账户向日本汇出购房资金,之后日本租户或管理公司将租金汇入香港账户,最终出售日本物业后又将出售款汇回香港。整个流程至少涉及三个不同维度:日本房地产所得在日本的纳税规则、中国居民个人对境外所得的申报规则,以及香港金融机构根据CRS进行账户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的规则。这三套制度不能用“资金都在香港,所以只看香港税”来替代。
日本源泉扣缴也要单独处理
如果投资者属于日本非居民,出售日本房地产时在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可能发生10.21%的价款源泉扣缴;出租不动产并由符合条件的支付人支付租金时也可能发生20.42%的源泉扣缴。10.21%和20.42%分别属于日本源泉扣缴规则,并不当然代表最终税率。后续日本所得税申报、实际最终税负以及中国可能适用的外国税额抵免,需要另外计算。
2027年前建议完成的检查
- 确认香港银行保存的税收居民自我证明是否仍然准确。
- 居住地发生变化后确认是否需要向银行更新资料。
- 香港公司账户应确认实体CRS分类及控制人信息。
- 保存中国、香港、日本之间房款、租金及出售款的完整资金记录。
- 将“账户所在地”和“税收居民所在地”分别管理。
下一阶段
香港目前还在推进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以及修订版CRS的立法准备。对于同时拥有日本房地产、香港金融账户、新加坡账户、境外公司或信托的高净值投资者,国际税务信息正在逐渐形成相互关联的体系。未来合规重点并不是简单关闭某个账户,而是确保银行申报的税收居民身份、资产所有结构以及实际税务申报之间不存在明显矛盾。
官方来源及核查日期
香港税务局《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rdinance 2026》,2026年6月26日刊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2026年9月11日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