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中国税收居民从日本房地产取得租金或出售日本房地产时,并不是在日本缴税后就一定无需在中国处理;但同样也不能理解为“日本征一次税,中国再按同样税率征一次税”。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允许居民个人对符合条件、已经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申请境外所得税抵免。
中国现行规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了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范围、计算方式和境外税额抵免制度。位于日本的房地产产生的租赁所得以及出售日本房地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从中国税法角度原则上属于需要按照境外所得规则分析的收入。
公告明确,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照所得来源国家或地区税法实际缴纳、并符合中国规定的所得税,可以在中国计算出的抵免限额以内抵免。
不能理解为“海外所得一律20%”
中国个人所得税对不同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公告将境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作为其他分类所得,根据中国税法分别计算。因此,“中国人所有境外收入全部统一按20%征税”的说法并不准确。
日本房产出租的情况
中国居民个人出租东京公寓时,日本会将其视为日本境内房地产产生的所得。根据付款人等具体情况,租金支付时可能发生20.42%的日本预扣税,但20.42%不是日本房地产租赁所得的最终税率。非居民房东通常还需要根据日本税法计算收入、必要经费等,并通过申报对预扣税额进行结算。
在中国一侧,如果房东属于中国居民个人,则还需分析境外所得申报,并确认日本最终实际缴纳的符合条件的所得税是否可以作为境外税额抵免。
出售日本房地产的情况
中国居民个人出售日本房地产,如果买方属于日本预扣义务人,支付价款时可能需要按10.21%预扣所得税。但10.21%是针对支付价款的预扣税率,不是房地产出售所得的最终税率。日本最终的财产转让所得税需要根据取得成本、转让费用、持有期间等计算,并可能通过日本所得税申报与已预扣税款结算。
中国方面则需要分析财产转让所得的申报。日本支付阶段被预扣的金额,与日本申报后最终确定的实际所得税额应分别保存;能够在中国抵免的境外所得税也需要按照中国法规确认。
境外税额抵免的关键限制
- 境外税额抵免存在抵免限额,并非日本缴纳多少,中国就一定可以全额抵免多少。
- 错误缴纳或错误征收的境外税款、滞纳金、利息和罚款等不能简单视为可抵免所得税。
- 按照税收协定本不应征收的税款,需要另行判断。
- 日本预扣税额、日本最终确定税额以及退税金额必须区分保存。
使用香港或新加坡账户的情况
日本租金或出售款即使汇入香港、新加坡银行账户,也不会仅因收款账户所在地而消除中国境外所得申报问题。决定纳税义务的核心仍然是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和所得来源地。
实务建议
中国居民持有日本房地产时,应长期保存日本所得税申报表、完税资料、预扣税资料、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及管理资料,以便中国申报境外所得时证明日本实际缴纳的税款,并正确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一次信息及确认日期
本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并于2026年9月11日确认其公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