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日本国税厅于2026年8月3日修订了《确保国内税适正课税的境外汇款等资料提交法(境外财产调书及财产债务调书相关)的处理》解释通达。国税厅明确说明,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在于配合国税系统更新等进行必要整理。同时,境外财产调书制度说明及FAQ也更新至2026年8月版本。此次变化并不是突然新设针对中国人的海外资产税,但对于已经成为日本税务居民、同时持有中国大陆、香港、新加坡等境外资产的中国投资者非常值得关注。

什么是境外财产调书

日本境外财产调书制度要求符合特定条件的日本税务居民,就其持有的境外财产向日本税务机关进行报告。海外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境外房地产等均可能成为判断对象。日本同时还有财产债务调书制度,对满足一定所得和财产条件的人要求报告国内外财产及债务。两项制度的适用条件并不完全相同,应分别判断。

中国投资者最容易混淆的问题

首先,中国国籍和日本税务居民身份不是同一概念。一个中国籍人士如果已经在日本形成住所或生活中心,可能属于日本所得税法上的居民,并因此需要判断境外财产调书等申报义务。相反,即使持有日本房地产,如果仍属于日本非居民,相关制度的适用会不同。

其次,在香港或新加坡开有银行账户,不等于成为香港或新加坡税务居民。银行账户所在地与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必须分别判断。

与CRS不是一回事

境外财产调书也不能和CRS混为一谈。CRS主要由金融机构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并将金融账户资料报告给本地税务机关,再由税务机关与相关国家或地区进行自动交换。境外财产调书则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本人向日本税务机关提交财产信息的日本国内制度。因此,“银行已经通过CRS报告,所以个人不需要再做境外财产调书”并不是可靠的判断。

与日本房地产投资的关系

很多在日中国投资者既持有东京、大阪等地房地产,也在香港、新加坡或中国大陆保留银行、证券和其他资产。如果个人已经成为日本税务居民,只管理日本房租和日本所得税可能不够,还需要每年检查海外金融资产、境外房地产、海外公司权益等是否触及日本的财产报告制度。

例如,购买日本房地产后仍在香港保留较大金额投资账户,或者出售日本物业后将资金转入香港、新加坡账户,都不能仅根据资金所在银行判断日本申报义务。关键仍是本人在相关年度的日本税务居民身份及制度规定的财产条件。

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关系

向日本提交境外财产调书,并不等于已经完成中国境外所得纳税义务。若本人同时符合中国居民个人条件,应另行判断中国境外所得申报。反之,如果本人属于日本税务居民,还需要考虑日本所得税规则。两国国内法均可能涉及居民判断时,还可能需要进一步考虑中日税收协定的居民身份规则,因此不能以国籍直接作出结论。

实际检查事项

  • 整理每年12月31日持有的境外银行、证券、保险及房地产资料。
  • 记录资产所在地、币种、名义人、取得成本和年末价值。
  • 每年重新确认日本居民或非居民身份。
  • 检查向银行申报的CRS税收居民信息与实际纳税申报是否一致。
  • 将“境外所得申报”和“境外财产报告”作为两个不同义务管理。

如何理解本次修订

日本国税厅已经明确指出,本次通达修订主要是配合国税系统更新等进行必要调整。因此不能仅根据8月3日修订就宣称日本全面扩大了境外财产调书的课税范围。但制度说明及FAQ已经更新到2026年8月版本,准备2026年度相关申报时应以最新资料为准。

一次信息与确认日期

日本国税厅《“确保国内税适正课税的境外汇款等资料提交法(境外财产调书及财产债务调书相关)的处理”的部分修订(法令解释通达)》,2026年8月3日,2026年9月5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