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于2026年8月11日正式公布《Income Tax (International Tax Compliance Agreement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6》,并同步发布第五版《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e-Tax Guide》,将OECD修订后的共同申报准则(Amended CRS)纳入新加坡国内法律框架。IRAS明确,新要求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新加坡预计自2028年开始按照修订版CRS与相关伙伴税务管辖区交换信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CRS是金融账户信息尽职调查、申报和跨境自动交换制度,本身并不是一项所得税,也不会因为中国投资者使用新加坡银行账户购买日本房地产,就自动产生某个固定税率的税款。
【最新动向:2027年进入新制度】
新加坡自2018年9月起已经按照CRS与伙伴税务管辖区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本次改革不是从零开始建立CRS,而是在既有体系上进行第一次全面升级。新加坡还于2024年11月26日签署修订版CRS多边主管当局协议附录(Addendum to the CRS MCAA),为未来按照新标准开展跨境信息交换建立法律基础。
除8月11日发布修订法规和第五版指南外,IRAS此前已经确认,自2027年1月1日起采用OECD CRS XML Schema Version 3.0。届时,包括新申报、零申报、修正和删除在内的XML格式CRS申报,都必须使用3.0版本。这意味着改革不仅改变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和报告的信息内容,也直接影响银行、托管机构、投资实体等Reporting Singaporean Financial Institutions(Reporting SGFIs)的客户资料、KYC、税收居民识别及后台申报系统。
【制度背景:为什么需要修改CRS】
传统CRS主要围绕银行存款、托管账户、投资实体权益等金融账户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但近年来电子货币、数字支付、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以及加密资产投资工具快速发展,一些新型金融产品已经能够发挥与传统金融账户类似的资产储存或投资功能。因此,OECD在全面审查后扩大CRS范围,同时建立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CARF),尽量避免CRS与CARF重复报告。
修订版CRS把符合定义的Specified Electronic Money Products(特定电子货币产品)和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CBDC)纳入范围,并调整Financial Asset和Investment Entity等定义,使参考加密资产的衍生品以及通过基金、财富管理工具等间接投资加密资产的部分结构进入CRS体系。与此同时,报告内容和尽职调查要求也得到强化。
【适用范围并非无限扩大】
并不是所有电子钱包、支付工具或数字资产都会自动成为CRS报告账户。OECD修订标准对Specified Electronic Money Product设置了具体定义,例如应以单一法定货币计价、代表对发行人的请求权,并在监管要求下原则上可以按面值兑换为同一种法定货币。仅用于按照客户指令完成资金转移、不能用于储值的产品存在排除规则。对于低风险、小额的特定电子货币产品,修订标准还设置Excluded Account规则;其中一项标准涉及连续90日期间的滚动平均日终余额或价值不超过10,000美元。是否适用仍须按照产品实际结构和当地实施规则判断,不能简单理解为“电子钱包全部进入CRS”。
【税收居民身份不能按照国籍判断】
对中国投资者而言,最容易产生误解的是把“国籍”“银行所在地”和“税收居民身份”混为一谈。中国公民在新加坡开立银行账户,并不会仅因账户位于新加坡而自动成为新加坡税收居民;反过来,也不能仅凭持有中国护照就断定其在某一报告年度必然只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Reporting SGFI需要按照CRS尽职调查规则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并取得、审核和报告符合要求的TIN(纳税人识别号)或相应识别信息。对于公司、信托、基金等结构,还可能需要进一步判断实体分类以及Controlling Persons(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因此,通过香港公司、新加坡公司持有账户,也不当然意味着最终自然人可以与CRS报告体系分离。
此外,CRS信息并不是无条件向全世界发送。IRAS明确指出,相关账户信息是针对新加坡交换伙伴的税收居民进行报告和交换;具体某一税务管辖区是否属于相应年度的Reportable Jurisdiction,还需要结合有效的主管当局协议和IRAS公布的名单判断。
【对中国投资者投资日本房地产的影响】
对于利用新加坡进行国际资产管理的中国投资者,真正需要关注的是“资金链与税务身份的一致性”。典型结构可能是:资金保存在新加坡银行账户,通过新加坡向日本汇出购房款;购买东京、大阪等地房地产后,在日本收取租金;出售房地产后,再将出售资金汇回新加坡或其他境外账户。
这种情况下,日本房地产本身并不会因为新加坡修订CRS而新增一项税,但围绕房地产形成的金融账户余额、利息及其他符合CRS定义的信息,可能进入相关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报告范围。投资者向新加坡银行提交的姓名、地址、税收居民地、TIN、实体性质、控制人资料,应当能够与其实际情况及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税务申报相互解释。
尤其是同时在中国内地、香港、新加坡和日本持有账户、公司或资产的人士,应避免多年沿用开户时已经失效的税收居民资料。如果居住地、长期生活中心、公司控制关系或其他与税收居民判断有关的事实发生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认相关金融机构资料。
【日本房地产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日本房地产交易中,还必须严格区分CRS、所得税、源泉扣缴和最终税负。CRS的功能是信息报告和自动交换,并不直接决定日本房地产租金所得或转让所得的最终税率。非居民取得日本房地产租金或出售日本房地产,在符合日本税法规定的条件时可能发生源泉扣缴,但“源泉扣缴率”属于付款阶段的预扣机制,不能直接等同于投资者最终所得税率或最终税额。最终税负还需要结合税收居民身份、所得性质、必要费用、取得成本、持有期间、申报结算及适用税收协定等具体判断。
因此,日本房地产公司在协助境外投资者处理购房、出租和出售时,应特别重视买卖合同名义、实际所有人、汇款人与收款人、银行账户名义、法人或信托的控制关系以及资金来源证明的一致性。CRS、AML/KYC、跨境汇款审查和日本房地产税务属于相互关联但法律目的不同的制度,不应混为一谈。
截至2026年9月5日,IRAS最新公开信息确认:修订版CRS国内要求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新加坡预计于2028年开始按照修订标准交换信息,同时自2027年起采用CRS XML Schema Version 3.0。对于通过新加坡管理日本房地产投资资金的中国投资者而言,改革的核心影响不是“新加坡开始对海外房地产征收新税”,而是跨境金融资产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税收居民身份、TIN、实际控制关系和各地税务申报之间的一致性将变得更加重要。
一次信息: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CRS Overview and Latest Developments」;OECD《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